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工伤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再次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推翻原结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出请求。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国务院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对于保险福利也存在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