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试用期内商品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家。但买家试用后购买的,后续产品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买家承担,卖家不承担此类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38条
试买人可以在试买期间购买标的物。您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满,买受人未表明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已购买。
试售的买受人在试售期间支付了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进行了出售、出租或者设立担保权益的,应当视为同意购买。
第639条
试销双方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