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经公司书面提醒后一个月内仍不签订的,公司可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费用。必须向员工支付其劳动应得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通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应当与员工签订工资报酬和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