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保密协议中可以加入竞争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条款;或者双方依法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按照约定给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竞争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创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 、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