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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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建筑物的楼梯、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件、避难层、设备层等均属于共用部分,业主对共用部分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1.房屋产权分割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共同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分割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分区内的下列部分也应当予以认定:分为公共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和承重部分构筑物、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厅等公共通道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不属于业主、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专有的其他场所、设施。
建设区内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所有权人专有的整栋建筑规划用地面积或者城市公共道路和绿地用地面积。
2.建筑物所有权分割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1条【建筑物】财产分割所有权】业主享有所有权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建筑等专有部分,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共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也随之转移。
一个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内道路、绿地等权利的归属】建筑区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个人明示所有的除外。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建筑,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租赁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简单来说,除了业主购买的房屋外,小区内其他共享设施都是共享部分。不过一般情况下,地下停车场是有的ng地段被开发商买断。业主对建筑物没有单独的所有权。如果他们想使用地下停车场,通常需要向开发商购买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