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案例简介】:
xxx和xxx是一对父女。 xxx 退休前曾在一家著名杂志社工作。 1994年退休后,由于当时的国家政策,xxx就职于一家著名杂志社,并将户口迁至北京,xxx的户口也迁回故乡西安。一切的根源就在这里。
1998年,xxx填写了《住房调整申请登记表》购买“总部职工宿舍”申请住房分配,单位为其分配了404号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后来,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职工。但因xxx户口已迁回西安,故须以xxx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xxx户口迁回北京后,xxx将配合xxx办理涉案房屋。
2001年11月27日,xxx与该房屋出售地某知名杂志社基建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其所在某知名杂志社事务局同意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当日,xxx支付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20年02月,xxx入住404号房屋,并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
2007年,xxx户口迁至北京。同年5月20日,xxx向单位住房管理部门申请无住房家庭住房补贴及相关福利。
xxx将户口迁往北京后,多次找女儿xxx商议迁户事宜,但xxx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2年,xxx领取了1991年至2012年一次性购房补贴11万元。
直到2014年,再也无法忍受的xxx提出了购房补贴。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xxx。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
1.登记在xxx名下的404号房应为xxx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