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2025-03-21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上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简介: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在正常供应阶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全市两块房源不再划分单独供应区域,供应对象将扩大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浦西各中心城区的家庭和单身人士。申请人工作地点在浦西、闵行区各中心,但户口所在地在本市。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正处于正常供应阶段,相关内容已做出诸多调整。全市两块房源不再划分单独供应区域,供应对象将扩大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浦西各中心城区的家庭和单身人士。如果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在浦西、闵行区的各个中心,但是你好其户口居住地在本市、、、、、元和,在评估其住房面积时,远郊住宅的建筑面积可以忽略不计。

根据《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申请在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城镇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者工作合同。

3.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入住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户主申请人安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并与上海市单位签订合同满一年(含一年):二、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满两年(持有《上海市暂住证》的历年可合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一直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市级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并与市级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向用人单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开入学的单一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的所有成员上海市出租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二是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优惠。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保障[2010]3号436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局:

现将《贯彻落实《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跟随他们。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

2010年12月21日

《关于发展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若干规定》

为有效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 《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户府发[2010]32号),具体实施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的有关规定,转让、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

二、关于非住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的

非住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使用或部分使用土地用于建房。利用原有非住宅结构,按规定将非住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机构可以使用自有非住宅房屋投资改建或者改造;还可以与产权单位合作投资非住宅房屋的改建、改造。

3.关于入学条件

1. 《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城镇社会保险)一年。多于。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可对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年限设定不同标准。本市就业单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时间长度标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可根据居住证种类规定期限标准。

3.以家庭名义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四。关于申请审核

1.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认,并报运营机构审核。发出登录证明。

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至各区的,由各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并核发登记证离子证书。

5。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对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确定核定办法、区(县)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面积核定办法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如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则根据申请人是否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或租赁公有住房来确定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家庭申请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询问家庭成员是否在本市拥有产权或租用公房。

6。关于委托运营机构核实申请人住房状况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人的下列情况进行书面核实:

1.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人是否已申请或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运营机构。

7.关于住房保障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要制定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检查办法,并定期对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审查和检查。检查或抽查 检查运营机构的申请审核情况。定期检查每六个月不少于一次,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8。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有信誉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运营机构根据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布前应完成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市场租金评估值有效期为一年。

运营机构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报所在区(县)物价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布前,住房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

9。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的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居民群体的结构特点和承受能力,配置相关服务和设施并制定方案。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约束规定,并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首批承租人搬迁前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进入公共租赁住房。

10。关于运营机构通知承租人拖欠租金等情况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三个月的,运营机构可以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租户作为合同中约定。同住单位要求承租人单位直接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扣除的,承租人单位应当配合。

11。其他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执行。

本条例实施中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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