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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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立法审视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颁布《国务院令》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转让:(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和步骤按照国务院令规定的方式进行。前项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或双方同意。商业、旅游、娱乐、高档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有形土地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规定“凡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商业地产项目和其他竞争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交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其他土地利用类型应当列出并公告,并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也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在该令中,首次提出了“挂牌”转让方式。
200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转让规定》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首次提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通过挂牌转让。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条例》,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试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协议拥有土地使用权”(试行)。
2.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其利弊分析
综观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可分为协议、招标、拍卖、拍卖四种类型。清单。上述传统规定中,四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