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所谓工程价,是指承包商为按时、优质地完成建设工程,以及承担质量责任而向承包商支付的合理费用。保修责任。一般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余额。
法律顾问离子:涉及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律师解答:
《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五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
《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问题》第七条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n 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等。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违反规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告知受监建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监理范围内承办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任何附属机构与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供货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