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4条:探望权!

2025-07-19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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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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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探望权的规定详解

《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探望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旨在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能够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对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探望权的具体规定

1. 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行使时间,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探望权的中止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 探望权的诉讼若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次数规定

探望权的次数没有固定的法律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为主,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确定。通常情况下,每月两至三次的探望较为常见,但具体情况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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