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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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和必要的财产;有委员会成员并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七至十一名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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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自己的名称、地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委员会成员;
(4) 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章程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七至十一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