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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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规定的调解方式是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就能达成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确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听证会前五天举行。 ,地点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天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一个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