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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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利益的认定,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和共有权利。在不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不得放弃该权利。一般而言,建筑物内的绿地以及区内的其他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均由业主共享。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放弃权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也随之转移。
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规定是:
1.业主有权对共有部分进行分享和共同管理除专用部分外的建筑物。该规定明确了所有权和共同经营的原则。
2.所有人对共有财产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它还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随之转移”。这说明共有产权的权利和义务是与排他产权相伴的。诞生又毁灭。所有者在共有财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3.建筑区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租赁等方式约定。用于停车的车位车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汽车属于车主所有。该规定强调,建筑分区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也就是说,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业主拥有优先权,而占用共享道路和场地的车位则归业主所有。共有权,所有业主都有平等的使用权。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商品房。业主将住宅改为商业建筑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还必须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该规定强调,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限制的义务。同时,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个人财产权。
5.业主应当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共享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维护资金的义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成本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业主应当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基于以上所述,业主对除专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相关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在分割时,您需要明确除了享有相关权利外,还需要履行相关义务。如果要转让房屋,共用部分也需要一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