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非法行医致死的事实认定是怎样的?

一、非法行医致死的事实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查明案件事实。但知易行难,非法行医致死事实的查明绝非易事。医学领域对大多数法官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专业领域,对非法行医致死事实的查明,法官往往依赖于专业的司法鉴定。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均可以独立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仅有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权自己决定启动鉴定程序。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不立案怎么处理

经卫生监督机构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行医的“黑诊所”且在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其确为非法行医者,卫生监督机构应制作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的案件移送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件涉嫌犯罪或者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管辖权的,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提出移送的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所了解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款,应该移送的机关名称),自行或指定2名或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