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医疗事故引起的属于什么纠纷?
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一般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造成的纠纷可以协商进行处理,但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是需要以刑事案件判决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所谓“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是指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在认识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认识,以及双方在认定性质上无分歧,即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处理上却各持不同意见。
即使如此,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无法处理的,可以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可以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但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则无法调解处理,这时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因为调解是无法对抗刑事处罚的,特别是存在医疗部门人员违法违规医治的,显然是需要判刑处理的。
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
一、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有什么联系?
包含与被包含是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之间存在的联系,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对疗效不满等等)。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极其复杂,总体来说,包含医院、患者、社会三个大方面的因素。
(一)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医患双方处于对立面。一个平常吃上两副中药花上十几元钱病就能看好的病,在医院动不动就让患者打点滴、给患者开大处方,往往要花上几百元才能医好,甚至有的医院会让患者做CT、B超、彩超等等检查和名目繁多的化验,形成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使医患双方自然而然处于对立的双方。
2、医德医风的缺失,使医院成为“冰冷”的代名词。部分医护人员忘记救死扶伤职责,服务态度恶劣,言语冷若冰霜,不顾病人感受,甚至利用职权向患者家属吃、拿、卡、要,使患者提起医院,不是觉得和蔼可亲,而是认为可憎可恨。
3、部分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发生本可避免的医疗事故。部分医务人员违反技术规程操作,导致误诊误疗,甚至有的医生给病人做过手术后,把纱布、手术器械留在患者的腹腔内,有的手术后却未发现病灶处,而是误切人体正常器官,发生了本可避免的医疗事故。
(二)患者方面的原因
1、患者法律意识淡薄。有些患者根本不懂法律,认为将事情闹大就能更快更好的解决。
2、患者的“弱势”意识。患者认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患者是“弱势群体”,一切都是医护人员说了算,所以医护人员必须对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的“仇富”心态。在社会上很多人群看来,医院是一个靠“暴利”聚集了大量钱财的机构,现在“出了事”,就要狠狠地“放它的血”,让医院赔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2、新闻媒体的炒作。部分媒体为达到“语不惊人死不休”目的,把医患纠纷大肆炒作,渲染医院的高额赔偿,无意中倡导了医患纠纷非要“闹上一把才甘心”的思想。
3、“医托”的推波助澜。社会上出现了专门参与医患纠纷的“医托”,以家属身份在医院胡搅蛮缠,扰乱秩序,达到赔偿后从中抽取“回报”。
二、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
(一)违反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是医疗责任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技术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是医疗事故发生的基础因素。
医疗事故属于医患纠纷的一类,一旦确定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且此过错直接或者是间接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是死亡,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需要赔偿多少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