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伤残鉴定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尤其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评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实践中,关于伤残鉴定是否可以合并计算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以下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伤残鉴定合并计算的概念及意义
伤残鉴定合并计算,指的是在多起事故或侵权行为中,受害者的伤残等级评定时,将所有事故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合并考虑,综合评定伤残等级。这种做法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从而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更加合理的依据。
二、伤残鉴定合并计算的法律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损害,或者因不同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为伤残鉴定合并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案例分析与探讨
案例一:甲在A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甲又在B公司工作期间,再次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处理赔偿问题时,甲主张将两次伤残合并计算,要求A、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甲在A、B公司工作期间分别受到伤害,两次伤害均构成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合并计算伤残等级。最终,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乙在C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乙在D公司工作期间,再次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处理赔偿问题时,乙主张将两次伤残合并计算,要求C、D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乙在C、D公司工作期间分别受到伤害,虽然两次伤害均构成伤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并非同一行为,因此不能合并计算伤残等级。最终,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伤残鉴定合并计算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是否为同一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为同一行为,则应当合并计算伤残等级;如果侵权行为并非同一行为,则不能合并计算。
伤残鉴定合并计算的实践困境
虽然伤残鉴定合并计算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境。例如,如何确定不同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何确定合并计算后的伤残等级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在处理伤残鉴定合并计算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伤残等级。同时,立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伤残鉴定合并计算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