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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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程序详解
一、引言
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程序,帮助读者了解鉴定过程的相关环节。
二、鉴定所伤残鉴定程序
1. 鉴定委托
(1)委托人:司法鉴定所接受的委托人一般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
(2)委托事项:委托人需明确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如伤残等级、伤残原因等。
(3)鉴定材料:委托人应提供与鉴定事项相关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法医鉴定书等。
2. 鉴定启动
(1)鉴定机构: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鉴定时间:鉴定所应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鉴定。
3. 鉴定过程
(1)初步审查:鉴定人应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2)现场勘查:鉴定人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经过、环境等因素。
(3)询问当事人:鉴定人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4)鉴定方法:鉴定人根据伤残等级、伤残原因等,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
(5)鉴定鉴定人根据鉴定过程得出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伤残原因等。
4. 鉴定报告
(1)制作报告:鉴定人应根据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报告。
(2)报告内容: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人、鉴定机构、委托人、鉴定事项、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
(3)报告签署:鉴定报告应由鉴定人、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5. 鉴定结论通知书
(1)制作通知书:鉴定所应在鉴定报告制作完成后,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
(2)通知书内容:通知书应包括鉴定人、鉴定机构、委托人、鉴定事项、鉴定结论等。
(3)送达通知书:鉴定所应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委托人。
6. 鉴定结论异议处理
(1)异议提出:委托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所提出书面异议。
(2)异议处理:鉴定所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人进行异议处理。
(3)重新鉴定:鉴定所认为异议成立的,应重新组织鉴定。
三、
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程序是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客观的重要环节。了解鉴定程序,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和鉴定所应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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