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时效(被告商标侵权的处理方法)

现代商业竞争,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品牌的竞争,商标的作用日益凸显著名的。但我国商标保护和侵权防范仍需完善。因此,经常有商家反映意外收到法院传票,声称被告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人心惶惶。事实上,也许事情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严重。即使严重,也请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排查:

1.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原告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

2.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之日起计算所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停止侵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由权利人确定。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计算两年。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作为抗辩。

3.既不相同又不近似的策略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许可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备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是否曾使用过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购买过同一种商品或者类别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之前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者在原产地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范围,但可能需要用户添加适当的区别。标识。如果能够证明该使用仅限于登记的权利人,则抗辩可以成功。

5。通用名称抗性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所包含的产品通用名称名称、图形、模型或者直接代表质量的内容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因此,如果商标是商品通用名称,不具有显着性,即使注册后,仍可以考虑通用名称抗辩。

6.撤回三防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商标商品通用名称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发现商标权人超过三年没有使用,可以据此进行辩护。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3万元以上;

2、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违法经营额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商标的价值和起源是什么?

商标已注册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没有固定的确定方法。商标作为投资或经营过程中的资产的价值是商标资产所包含的资本金额。它指的是其资本价值,而不是其荣誉或主观价值。常见的价值判断通常以商标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来确定,并根据商标能为企业带来的价值进行评估。

商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将他们的签名或“标记”印在他们的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如今,这些标志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通用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