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 1996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996年12月17日 第一项修改是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制定的。 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执行。
下列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上诉逾期,抗诉判决及裁定;
(二)终审判决与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宣判后。
第二百六十一条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的执行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裁定执行死刑。
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提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经核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判处死刑。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 2)犯罪分子在行刑前自曝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行为,可能需要改判的;
(3)犯罪分子怀孕。
因上述三种原因之一中止执行的,应当依法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死刑移送执行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的方式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执行,也可以在指定看守所执行。
指挥执行的法官应当查明罪名最后,审问他的遗言或信件,然后将他交给刽子手处决。执行前,发现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中止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处决应该公布,而不应该向公众展示。
死刑执行完毕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笔录。执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执行后,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移交执行时,移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后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机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送监依法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少年犯应当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惩罚。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罪犯家属。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限届满,由执行机关应当出具放行证明。
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暂予监外服役不会危害社会。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保外就医可能造成社会危险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如果罪犯确实病情严重,必须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后,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移送执行前,将暂时释放。监外执行,由执行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下达执行后,监狱、看守所应当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决定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收到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复核。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应及时收押:
(1)如发现不具备暂扣条件的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尚未届满。
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机关执行机构。
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不计入刑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逃跑时暂予监外执行的,越狱期间不计算在执行期间。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
第二百七十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执行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个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 271 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缓缴、减免。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追加或者单独适用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未发现的犯罪的,执行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提出建议,提交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并将建议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 274 条:如果 Pe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书面更正。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法庭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法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