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1号)。
根据其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自2月8日起施行。
即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解释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影响呢,这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本文,来通过在明律师梁红丽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窥探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违法强拆后的艰难维权】
近期,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西北某省李先生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险些受到该新的司法解释的影响。
初,李先生经营的宾馆以及停车场被纳入某国道改扩建施工的征地范围。
据悉,该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是李先生2000年向该镇政府购买所得。
因为法治的不健全,镇政府始终未协助李先生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手续。
李先生取得土地后,依法对土地进行平整,并在使用权范围内修建围墙及附属建筑。
李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因为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取得一致意见,并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迫于工期紧张的压力,镇政府9月强行拆除了李先生停车场的建筑,并在平整土地后强行实施了绿化。
镇政府强拆行为发生后,梁律师依法指导当事人提起强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强拆案件审理期间,关于补偿安置的沟通协调一直在进行。
镇政府的补偿标准虽有提高,但始终未能弥补李先生的实际损失。
10月,为促使案件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梁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镇政府的占地行为并无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占地,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11月,李先生根据法院裁定,依法向镇政府的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延期,2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李先生提起复议的期限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决定驳回李先生的复议申请。
李先生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即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镇政府违法占地时,与李先生一直在沟通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依法告知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同时,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10月,李先生就镇政府强占其经营用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未超过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11月,法院告知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裁定驳回李先生起诉后,应当作为起算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六十日的起点。
故李先生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因不服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案件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法律分析:起诉期限缩减带来的变化】
回溯本案,强拆、占地的时点发生在9月,因为强拆诉讼以及其他辅助程序的开展,李先生与镇政府的补偿安置协商一直进行着,至10月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
因为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发生在2月8日之前,所以,仍然应用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的规定。
通常,征地拆迁案件的全部程序并不是同时提起的,而是根据律师主导的一个最主要案件,结合其他程序进行辅助,进而推进补偿安置的协商谈判。
当然,这种诉讼设计也有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当事人律师差旅费用支出的考虑。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类案件,会在律师主导的一个主要程序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
同时,因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2年起诉期限的缘故,在主程序未果的情形下,其他程序会在两年内提起,这也能适当延长当事人的维权期限。
就本案而言,决定在11月提起复议程序,是结合李先生与镇政府谈判未果的实际进行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李先生提起诉讼的期限在2月8日之后,旧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诉讼期限已经失效,李先生将丧失提起违法占地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
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将一律变为不超过一年,这对征地拆迁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将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也将促使律师业已形成的维权模式进行重大调整。
在征收维权的过程中,类似“翻白眼”夸张、过分甚至经典的事情,着实不少。
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别被这些小桥段所忽悠了……
情形一:就是不说普通话
“北京来的律师”,这一旗号在实务中未必是什么好事,甚至很可能被接上“我打的就是你北京的律师”这么一句话……
不过到了庭审中,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居于被告席上的政府的出庭人员,总是操一口地道的地方口音,用极快的语速参与庭审的各项发言。
实在受不了了,在明拆迁律师会提出:请对方律师尽量用普通话发言,我们实在无法听清和理解您的意思。
一般地,法官是会理解在明律师的这一小小的诉求的,会将这一意见礼貌的转述给被告。
然而在某次庭审中,被告出庭人员干脆来了一句:那我们本地人就是这样说话,能咋办?没过几分钟就又开始秃噜秃噜的说起大段方言来了……
这里面的困惑其实有二:一是同为当地人的法官,普通话讲得非常标准、清晰;二是对方明明可以慢点儿讲,却偏要一股脑的往前奔,似乎就是故意不愿让原告律师听清楚其发言的内容。
最后,还是法官主持了正义:被告,原告是来自北京的律师,你们能不这样发言么……
情形二:签字为何总是不对
在一次庭审中,行政机关出示了一份书证,其中涉及一些涉案人员的签字。
结果,在明拆迁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是直接指出:证据X,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全都不认可……这一下子被告席上几乎炸了锅:我们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你凭啥不认可呢?在明律师则冷静的指出,这份书证上的签字与此前本案材料中出现的相同人员的签字明显字迹不符,一看就是伪造的。
审判长一看果然存在问题,便问被告是怎么个情况。
被告也很冷静、客观,直接选择了请求延期举证,先休庭再说。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涉及征收补偿的每一份需要签字的文件,被征收人都应当仔细进行核对、审查,尤其是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入户查勘记录、征求意见汇总之类涉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文件,出现伪造签名现象并不新鲜。
在审查拿到手的一大堆证据材料时,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是极为必要的。
在明拆迁律师黄艳就曾通过对评估报告签名的细心审查发现了其中存在的违法点,为其后诉国土部查处违法评估不作为奠定了基础。
情形三: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是“拍着脑袋”想出来的?
在明拆迁律师谢瑞青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疑似遭镇政府违法强拆。
在明拆迁律师随即以镇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镇政府在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答辩状中明确认可了强拆是其组织实施的事实。
然而到了庭审中,被告却突然声称要收回原先的答辩状,称当时没有仔细研究案件,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是拍着脑袋想出来的,而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
面对法院的一脸愕然和旁听席上的一片哗然,在明拆迁律师随即申请休庭。
在休庭期间,在明拆迁律师通过联系在另一起诉讼中的被告派出所讲明了利害,最终不到15分钟就拿到了加盖着派出所公章的《说明》。
《说明》中赫然写着,强拆行为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的……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论镇政府是“拍着脑袋”还是以其他什么特殊的姿势琢磨的这份答辩状,只要被征收人一方细致取证做好工作,违法强拆的事实便不难被认定。
庭审中的变化很多,及时应对很必要。
参考阅读:《想推翻“一拍脑袋”作出的强拆答辩状?看派出所与镇政府如何“相爱相杀”》(←点击标题可阅读)
情形四:配合拆迁,这个面积就是合法的,不配合,就是不合法的
被征收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无证的面积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这一显然要根据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来依法确认的重要事实,到了在明律师王金龙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却生出了些许“戏剧性”:征收方为证实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所提交的证据中,赫然出现了认定被征收人房屋为合法的表述,而同时有关部门又对涉案建筑的无证部分下达了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在开庭审理中,当地规划部门出庭人员面对这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据”,竟支支吾吾的表示,如果被拆迁人配合拆迁,那么这个面积就都是合法的;如不配合,达不成一致,原先认定合法的那个表就不算数,无证那部分面积就是违法的!座无虚席的旁听席上,顿时传来一片哄笑。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证建筑究竟按不按合法建筑补,关键竟然在于你配合还是不配合……自己的房屋究竟合法还是违法,竟然成了一件“看态度”而定的不确定事件。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