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慎防!别忘这几项权利🔔留证关键!

2025-09-27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虽然前段时间,国务院对于生猪禁养有所放宽,但是农村一些不达标的养殖场,还是可能会因为环保不过关而面临拆除。今年以来,国家非常注重环境保护的问题,同时农村也在大力整治环境问题,一些排放不达标、存在污染的养殖场将面临淘汰。这样几类农村养殖场属于拆除范围,农民朋友要做好心中有数。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为大家具体科普。

1、居民聚集区1000米内的养殖场,影响居民生活,要拆除

某地一家养鸭厂,建了好几年了,位于村子南边500米附近。由于南边地势高,一到刮风的时候,村里人都得闻这家养殖场的鸭粪味道。村里农民忍无可忍,就把这个养殖场给举报了,乡镇上很快就进行了拆除。

根据《畜禽生产技术规范》,养殖场要远离交通主干道,距离居民聚集区1000m以上,距离河流500m以上。

这里的居民聚集区主要是指城镇人口聚集区,那么建在城镇周边,又距离不达标的农村养殖场是要面临拆除的,因为养殖场排放的粪便气味非常重,既不环保也危及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要进行拆除。

对于村屯人口居住区,环保部曾经做出过专门解释,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规定的人口集中区。也就是说,这个距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拆除,而是要根据地方的相关环评及禁养规定来确定。

2、环保不过关的养殖场,整改不了的要拆除

近些年来,发生过多次动物疫情,为了安全起见,环保部门对于养殖场的环境管控特别严格,一是为了保障养殖场生产达到环保要求,二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如果养殖场的牲畜养殖不合规定,所产生的废土或者废料处理不得到,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土壤污染。那么这样的养殖场是要进行关停的。

3、自然保护区附近的养殖场,要予以拆除

这是因为,自然保护区内都是一些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法律规定必须要保护。有些养殖场建在这里或附近,虽然能利用好自然保护区优良的水土空气环境,提高牲畜质量和价格,但是却不利于自然保护区的,因此是必须要拆除的。

4、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应当拆除

自从国家对于禁养有了要求后,各地都相继出台了自己的禁养政策文件,对于当地一些区域划定了适养区和禁养区,其中就规定禁养区是严禁养殖的。那么被纳入禁养区的养殖场也是要进行拆除的。

禁养区养殖场拆迁,该不该补偿?

很多人认为既然养殖场都被纳入禁养区了,那么理所当然应当进行拆除,不需要补偿,这个观念是错误的。禁养区的养殖场,只要是合法的,也是要进行合理补偿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的,导致养殖户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予以补偿。

而且根据前段时间国务院此前的会议要求,对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拆除时,也要另行安排重建。这是对养殖户的一个福利政策。

另外,对于手续不全或无手续的养殖场也要进行评定,如果是划定禁养区前建成的,时间较长,或获取得地方许可的,那么在拆除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补偿。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农村的养殖场主,如果手续不全可以积极补办,对于环境不达标的地方也要积极整改,以响应环保要求。如果您的养殖场遭遇了违法关停拆迁,那么咱们可以先对养殖场拍照、录像取证,并对征收方的协商谈话进行录音,收集相关征收搬迁文件,然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有不少当事人反映说,在签完补偿协议时,拆迁方会将双方的协议原件全部收回,说是要上报盖章,一份协议都不会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索要协议,有的就给一份复印件。那么,拆迁方这么做,到底有什么目的呢?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结合拆迁实践,来为大家分析为什么在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会拿走双方的协议原件,会不会危及咱们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一,当遭遇征收方违约时,被征收人无法出示重要的证据

一般的协议,都会非常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协议的双方都会各留一份协议原件在自己手里。这是为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追求其法律责任。

同样的,在征收拆迁时,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其实就是起到一个互相约束的作用,是出于对双方权利的有效保障。凡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是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有其中一方违反了协议内容上的约定,另一方就有权将该协议作为起诉对方违约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你的协议原件不在手里,那你就没有了这一直接有效的证据,即便征收方违约了,你去起诉他们也拿不出有效证据。

第二,拆迁户们彼此不清楚补偿差价,无法有效判断补偿是否合理

人们都有信息共享和与他人分享喜悦的心理常态,一旦拆迁了,免不了聚在一起相互打探对方的补偿标准和金额,进行一番“攀比”。但这是征收方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补偿信息越透明,那么越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有效性”,也不利于降低成本。因为一旦拆迁户抱团了,那么拆迁补偿的可操作空间也就小了。

因此,在拆迁时,征收方往往会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要求被征收人不得和其他人谈论自己的补偿款价格,要进行保密,并暗示其补偿“给的比较好”。于是被征收人就跟邻里之间相互隐瞒,所以导致很多邻居之间甚至都不知道对方的补偿款金额。

在发放补偿款之后,大家一对比,才发现同样的房子,补偿标准却千差万别,差价明显。但此时大家没有补偿安置协议在手里,空口无凭,也就没法找征收方要求提高补偿了。

第三,为征收方毁约留下了“后门”

签协议前,征收方说的很好听,给你这样或那样的补偿获奖励,但是也告诉你这些不能写入协议,需要上报审批。这样的话,其实就是口头承诺,是不靠谱的。

各种许诺的话,征收方也不止对你一个人讲,很多被征收人都会听到这样的话。在你签了协议后,征收方就会收走你的协议。最后的结果是,原来的各种承诺,上面没批准,而你又签了协议,还没有原件在手里。征收方违约后,你又能说什么?

第四,方便对拆迁协议“暗箱操作”

对于同一个地区的拆迁补偿,一个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和具体的补偿单价应该是一样的,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位被拆迁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但如果要证明一个地区内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单价不是一样的,其主要依据就是补偿协议上的补偿单价,这又必须以拆迁协议的原件为准。

但是如果在签订协议之后,你签订的补偿协议原件被拆迁方拿走了,那你的补偿利益很可能被“掉包”或者“改动”。而你有没有协议原件,是很难去争取回自己的利益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直接影响到咱们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咱们在不了解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字。更不要去签署空白协议,或者听信口头承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遇到拆迁方要求拿走你的协议原件时,一定不能同意。更不要相信征收方说的审批完就还给你这样的话。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之前应该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不要等协议签完并上交了,觉得补偿给的不满意,才去找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时你就非常被动了,很难再争取回来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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