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单位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如何规定?
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后,企业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企业要以书面形式申请,提交申请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企业对工作认定认定结论不服的,企业可以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内通过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方法是什么?
工伤认定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单位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综上所述,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后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维权,对于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还可以通过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但是对于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在行政复议之前应当予以执行。
一、承包施工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可以直接通过协商或者是调解,或者是仲裁,或者是起诉来解决纠纷。在解决施工赔偿纠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事实。
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鉴定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要考虑受损建筑物周边的其他工地对其是否有影响
(2)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责任问题
二是需要考虑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
三是需要考虑建设单位存在的责任问题
2、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认识纠纷的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正确提起诉讼请求(没有修复的情况下请求修复或者在已经请求修复而未修复的情况下要求折价赔偿,自行修复必须要有合同、施工图纸、支付款项的凭证,没有发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不要遗漏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过错方,轻易不要遗漏被告,否则限制了建设单位的追偿权)
要考虑是否存在混合过错(也就是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3、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合法的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利。
二、建筑工程纠纷赔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
2、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
4、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
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不管是解决施工承包纠纷,或者是施工承包赔偿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开始都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解决,协商是最省时省力的方方法,如果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够解决而请第三方的调解也没有起作用,那么就直接向法院发起起诉,由法院通过法律的层面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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