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审理、判决,以及公开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诉讼程序是这样的:
1、起诉,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且提交相应的证据。
2、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发现该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且告知当事人。
3、开庭,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告知诉讼参与人。
4、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对该诉讼进行相应的审理。
5、判决,审理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以及开庭宣判。
二、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信息
2、工程范围
3、建设工期
4、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5、工程质量、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7、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
8、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9、相互协作等条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而起诉的,诉讼程序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应当先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时间去参加庭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宣判。
一、不执行行政诉讼怎么办?
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判决分为哪些情形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纠纷的话,那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度的,如果经侦机关不履行的话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是可以直接的划拨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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