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民事诉讼有关的诉讼和举证都是需要由原告提出来吗?
民事诉讼有关的诉讼和举证都是需要由原告提出来;《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走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在提起诉讼时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关的证据,只有证据齐全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请求,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胜诉权利。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质证要点。
(一)、在法庭质证开始,要听清楚对方提供给法庭的是那些证据,这些证据的内容是什么?对方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目的是什么。没有搞清楚这三点就无法进行质证。
(二)、拿到对方的证据时:首先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对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质证;
(三)、对提交的证据看是否为原件,不是原件的不予质证;
(四)、如果对方提交的是原件,辨认该证据是否真实,(1)看一看该证据的外观,如果证明的是3年前的事实,那么其纸质也一定不是新的;(2)看该证据是否完整,有没有撕扯的痕迹;如果有撕扯的痕迹,说明该证据是断章取义,不能证明事件的完整性;(3)、看有无涂改现象。如果有涂改。说明该证据是歪曲了客观事实。
(五)、看对方提交的证据中有无与己方有利的东西,对己有利的证据一般不要否定。
(六)、看该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七)、看该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证据显示是时间为某年4月31日,但4月并没有31日;证据显示某件事在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时间是6月,但6月是星期天,有关部门是不可能上班的等等。
(八)、总体看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如: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将合同提交法庭,合同上明确写明的是现金交易,但同时又提交一份电子汇款单,证明已经付款。这就明显矛盾。
所以通过对民事诉讼离婚案件怎么质证的了解,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提交后就能直接使用的,这些提交的证件都需要经过质证流程来能来作为对应的证明材料,质证也是为了更好更公平的审理离婚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那么质证就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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