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如何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民事证据有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因此通过对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如何质证的了解,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录音都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当然证据的表现形式也是多钟多样的,如果自己今后也遇到了类似的民事诉讼问题,那么就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因为这样才能让自己有更有胜算。
一、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必须质证吗?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另外,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
不需要质证的情况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对于前述的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二、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怎样的?
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证就是质疑当事人的证据,但不是任何证据都必须要质证的,如果对此证据都众所周知,而且对方也无力反驳,那么就不会存在有任何的质证程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村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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