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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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诉讼的是不受生效法律文书约束的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人即案外人,案外人有时可能是第三人。即案外人的范围更大。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案外人异议之诉先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裁定又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诉讼的时间是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4、受理法院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提出。
5、审理程序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还有可能是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应按一审程序审理,裁判结果案外人与原案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6、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关系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如理由成立要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结果;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结果无关,如胜诉执行法院应解除对执行标的的**。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跟第3人撤销之诉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身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强制执行的操作程序也有法可依,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程序是否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程序是不相同的,破产程序是因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申请破产的话,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的申请,而且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二、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第3人如果要提出撤销之诉的话,必然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确实是已经全部或者是部分发生错误,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维护第3人的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但是破产制度跟这个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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