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乡镇地方财政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表明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分职能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这样的主体的行为取向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权力:一是行政执行权;二是行政管理权;三是行政保护权。
四是行政保障权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针对普遍性行政事项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就是行政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形成行政规则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现的,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属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由此得知,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2、根据省政府文件批准的所谓“扩权强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乡镇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是做出了很多的限制的,行政处罚需要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做出,因此乡政府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力。乡政府对违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房管局有行政处罚权吗?
房管局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要具备一定条件,目前,我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类,像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及乡镇政府等,都可以在自己权责范围内做出行政处罚。具体手段有很多,常见是罚款、行政拘留。对于企业而言,还经常面临停产整顿等处罚。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我国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