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精神疾病婚后没有治愈请求婚姻无效
精神疾病婚后没有治愈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婚前对方并未告知,可以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但如果对方告知了就不属于。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条文,要撤销婚姻,一方所隐瞒的必须是“重大疾病”,而且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之前,婚后患病的不能请求撤销。《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婚前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的公民暂时不宜结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结果
撤销婚姻是指因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撤销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综上,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婚前检查相关制度,但是由于婚前检查不作为结婚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所以婚前检查在社会上的普及程度还不高,普通群众也没有很强的结婚之前需要进行婚检的意识。这也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存在这样的情况,伴侣隐瞒了自己身上的疾病而与其结婚,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某些重大疾病,也可能是不具备性能力之类的疾病,由此就产生了这样的婚姻关系是否能产生效力的问题。
一、无效婚姻婚彩礼如何返回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1.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以“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综上,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从以上文章可以看出,无效婚姻的彩礼处理方式不是固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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