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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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特征是比较特殊的,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一种后救济制度,因为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也并不是用再审程序审理的,对第3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期限也比较长。
一、 第三人对离婚协议撤销之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因不能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该款规定分别从程序及实体两个层面限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发生。
现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关键在于实体救济部分的审查。即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就离婚之诉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销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债权债务部分的内容,必须首先证明该部分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对于离婚之诉中所涉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经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财产应属于第三人的,则就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书中涉及第三人财产的部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就该部分争议另案起诉。
然而对于离婚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要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则相对比较困难。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必须是夫妻一方对其负有个人债务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个人的担保债务等。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无需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对夫妻个人债务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才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
二、撤销离婚裁判文书中财产、债权债务满足的条件
1、裁判文书的判决内容或调解内容明显不公平,比如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或夫妻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等等;
2、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虚构债权债务,使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的分配表面似乎公平,实际存在将合法的财产、债权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3、第三人已经穷尽其他一切手段,仍然无法实现相应的债权,必须通过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对离婚协议诉讼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为了是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离婚协议诉讼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有关的民事权益受到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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