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民事诉讼开庭前被告举证可以吗?
可以,民事诉讼被告开庭前准备的规定是需要阅读原告的起诉状的一些内容,并且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的内容作出一定的答辩,在法律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据。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来进行出庭。
法院根据现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言词证据也是证据),充分核实双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综合全案依法做出判决。一般来说,被告不能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被告应该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举证。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民事诉讼由被告举证的几种情形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进行邮寄送达时,经常会出现文书被退回或者被告玩失联等导致法院无法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如果原被告没有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那么可能还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目前对于已送达案件,法院在开庭前可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此多数案件会走民事调解程序。
在答辩期内如果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开庭前,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如果原告想查封、冻结被告的房产等财产的话,还需要走财产保全程序,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被告财产线索、保全费等,然后法院办理相关财产保全工作。
如果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司法鉴定的,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涉案的相关证据或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或者证据较多的案件,会走质证程序。法院可能会在庭前组织原被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法院案件较多,一般很少会组织庭前质证,多数情况下通过一次开庭就将案件所有程序和问题处理完毕。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效是多少?
对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间如果是由法院进行指定的话,那么对于一审的普通程序类的案件,举证期间是不能够少于15日而如果是二审的案件,那么举证的期间是不能够少于10天。举证期间除了可以法院指定,还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三、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法院根据现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言词证据也是证据),充分核实双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综合全案依法做出判决。一般来说,被告不能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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