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高空坠物适用责任原则有什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
二、什么情况算高空坠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是指建筑物的使用者从空中故意向下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人员损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如果造成受害者去世的,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高空坠物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高空坠物行为是指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人员损害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一、过失高空坠物致重伤怎么处罚?
过失高空坠物致重伤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坠物的被告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受害人因高考坠物受到伤害的,应当由侵权承担责任,这个侵权人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坠物的被告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受害人在受到侵权后,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赔偿。
二、高空坠物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形是什么?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无法找到侵权人的,应当由可能加害的人进行补偿,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用进行补偿,可能加害人在进行补偿后,可以加害人进行补偿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在现实生活当中,高空坠物通常情况之下,具体的侵权的人的主观态度都是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因为一旦存在着故意的话,就不是高空坠物,而是高空抛物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后者的话是需要追究相对的刑事责任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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