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家狗咬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具有恶意、预谋、故意放狗伤人可能有刑事责任外,一般是承担民事或侵权责任。
(一)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
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是致人死亡。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动物侵权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要赔偿。大家爱猫爱狗没有错,但需要注意喂养的流浪动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流浪猫狗咬伤人事件中,流浪猫伤人投食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养犬人的职责和义务:
1、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2、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3、不得遗弃犬只。对死亡犬只,养犬人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行为异常或有病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诊疗;
5、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对伤人犬只立即控制,24小时之内送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为狂犬病的,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此外,该方案还明确了以下养犬人法律责任:
1、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因养犬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执法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饲养、销售犬只及犬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犬只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犬只防疫工作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对犬只排泄物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7、严禁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交易犬只,交易犬只必须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养犬、售犬的,擅自举办犬类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当流浪狗咬人以后,如果没有人饲养的话,那么将由原来饲养的人员进行赔偿,其次如果有人进行长期投食的话,那么由长期投食的饲养人来进行赔偿。这是由于长期投食饲养人员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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