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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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彩礼钱超三万合理吗?
《民法典》对彩礼不能超过多少钱没有作出规定,而彩礼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家庭协商确定的。不过支付彩礼后双方不愿意办理结婚证的,办理了结婚证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诸如此类的情形,女方应该退回彩礼。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这个案件属于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二、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基于将来共同生活进行的给付,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的物品;
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
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巨额钱款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该类物品及钱款,给付方可以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
另外,当事人订婚后,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导致解除婚约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
法律上并没有对彩礼的金额有明确的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所赠予的财物,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给付没有具体的标准,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来确定的,与男方的经济条件也有一定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在结婚前给付的。
彩礼属于索要而非赠与。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
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 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综上所述,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一种赠与行为,婚姻关系不存在时要按规定返还彩礼。司法实践中,虽然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上却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在一定条件下,彩礼可以返还;而赠与原则上不予返还,因此不能单纯的将索要和给付彩礼理解成普通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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