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夫妻离婚前如何转移财产?
夫妻离婚前是不能够恶意的转移财产的。认定离婚前转移财产的有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
(一)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二)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二、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如何应对
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夫妻离婚的时候必须要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还有就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来作出明确的说明,比如说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的话,那么是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来进行处理的,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可以诉讼。
1、在起诉前,多方面进行调查,尽可能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对方转移的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基础。
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起诉中发现的财产,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离婚后发现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但是起诉后,就“打草惊蛇”,对方会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转移财产,一方想查实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一举进攻,火力全开。
2、举证对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唯一情形。
现实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银行账户有大笔的转账或支出,对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一方出售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包括已经在中介或网上放盘,跟潜在的买家洽谈,收受了定金,签订了买卖合同,甚至房屋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将家具电器或者家中值钱的物件搬走等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3、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包括重大过错,以及各种过错,争取多分财产,依据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原则之一。
对无过错方倾斜分割财产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为百分之十,即无过错方最多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六十,过错方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四十,双方的差距达到百分之二十,相当于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财产还是平均分割,法院判决过错方另行支付赔偿给无过错方。
建议无过错方(受害方)在起诉时同时要求过错赔偿和财产倾斜分割。
此处所说的“过错”,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轨,身体的背叛、有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乃至**等恶性。
4、举证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以财产抵扣。
若能证明对方存在规定的过错,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若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不强,或者诚信很差,甚至已经(日后可能)不知所踪,建议受害方要求法院判决从共有财产的分割中抵扣,而并非过错方直接支付。这样可以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赔偿,实际上也减轻了过错方的负担。
5、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财产倾斜分割。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宗旨,在离婚诉讼中,更是如此。具备抚养条件和意愿的一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除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在日常相处中维系与孩子的亲情外,客观上也对财产分割有利。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原则之一。
比如说,男女双方都争取房屋的产权,那么法官通常会将房屋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让孩子继续在原有房屋内生活(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地点和环境,也是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不成文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给孩子的。在法官的内心深处,肯定也受到这种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以财产倾斜分割的形式来保障孩子成长的物质需要,来弥补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成文的“潜规则”。
6、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财产抵扣。
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可争取让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
若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则法院通常会判决按月支付。但如果对方在经济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对方日后可能不知所踪、难以联系,法官也可以判决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础上,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无须对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减轻对方的负担。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7、击中对方的愧疚心理、唤起对方的道德感和对孩子的责任感,争取对方在财产上让步,或把财产赠与给孩子。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尝试说服对方把财产留给孩子。孩子是双方的骨肉和纽带,这是永远改变不了的事实。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虽说我国是按照“夫妻平分共同财产”的真命题说话,但是关于离婚怎样能多分财产,更像是一个伪命题,存在很多未知因素。夫妻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有法定的情况的收入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平等使用的,即使到了离婚的地步,女方也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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