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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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老师在学校算监护人吗?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谁?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对于此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监护人把孩子交给学生,那么此监护人权也不会转移,监护人也还是自己的父母,但对于学校有监管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条款来办理。
一、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现场时怎么办?
1、一般专责监护人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6)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7)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
二、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之一是什么?
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责监护人就是保护被监护人安全以及还有财产权利的人,对于此人如果要长时间离开,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要求被监护人离开,或者是按规定变更专责监护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保障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这样才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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