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通信权利是什么?
在押人员通信权利是:在看守所内被关押的犯罪的公民,也是享受相关的通信权利的,但是该权利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看守所在押人员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其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完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甚至有些权利的行使和内容还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权被剥夺、通信秘密权被限制、言论自由权被限制等等。同时,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还依法享有一些特定的权利。
二、在押人员拥有哪些人身权利?
1、生命权和健康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如有侵犯,在押人员可以向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督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在押人员在患病时,有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办案部门和监管机关为此负有重大职责,在无条件诊治的情况下,要及时通知其家属,变更法律**,以便诊治。
2、人格权。在押人员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他们的人格尊严像普通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处公判和游街示众等行为严格说,就是侵犯在押人员的人格权,我国应加强对在押人员人格权的保护。
3、在押人员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是错案的赔偿;二是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在押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在押人员享有与家属亲友通信的权利。在不涉及具体案情、不影响案件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经办案人员、监管民警审查,在押人员可以与家属、亲友、律师通信,有关人员不得扣押信件。
5、在押人员享有与亲属、律师会见的权利。在侦察阶段,在押人员一般不许可会见亲属,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办案部门同意时,在押人员可以会见亲友。对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员,可以定期与家属会见。会见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确保安全。
6、探视权。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在押人员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病逝的配偶、父母、子女,案情重大的或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探视。
在押人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通信权利,这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和相关的量刑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押人员拥有的各项权利的行使需要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进行,如果亲属不可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执行。
一、解除**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除**法律依据是:我国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
三、行政**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我国针对**的执行和实施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一般来说对于解除**的时间限制是30天,如果案件内容复杂的**30天之内无法审理完毕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适当延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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