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除斥期是多久?📅 业主知情权法规有哪些?📊

2025-09-24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内 小区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供原告查阅复印;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内小区电梯维保合同、消防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快递柜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电梯广告合同等合同供原告查阅复印;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内自 年至 年期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设施租金、广告费(含电梯、门禁、公共部位等广告等)、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具体资料)供原告复印查阅;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提供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供原告复印查阅;

5、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小区内电梯广告牌、快递柜和入门道闸上的广告;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 小区 栋 室的业主,该小区由 开发建设。被告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于 年 月 日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共有设施设备、场所具有维保义务。然而自被告进驻小区以来,在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后,消极服务,减少配备人员,降低服务成本开支,致使电梯和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停车秩序混乱、园区环境脏乱差,偷盗现象频繁发生,极大地影响业主的生活环境。

同时被告未经业主同意,利用小区内的电梯、公共场地部位、道闸等设备设施收取广告和场地租金,完全无视业主安全和居住环境舒适美观。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被告作为物业企业,应向提供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现被告未经业主同意,设置广告和出租场地获取利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针对于业主的知情权,首先法律说赋予了业主对自己的公共部分是有一定的知情权,而这里的知情权,包括业主享有对公共部分收益的执行卷,以及管理的知情权。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应该在第一时间之内向业主进行告知,如果没有告知,可以视作侵犯的业主的知情权。



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业主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除斥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

2、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权利将会丧失。

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

4、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

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

2、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

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

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民法对许多形成权设有预定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既然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那么期间届满,必然发生形成权的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的法律效力。这种结果无需当事人主张表自动发生,使适用法律的当然结果。由于这是一种无选择的自动效果,当事人对除斥期间利益只能被动承受,因此也不存在所谓期间利益之抛弃可言。

首先,业主对于自己所有部分的权利,是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任何机构或者是代表都不能够侵害到业主自己本身的权利,虽然业主大会是属于所有业主的民意代表,但是是不能够随意使用业主的权利,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有侵害到自己合法的权益,就可以要求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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