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有何不同?🤔

2025-09-24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房地产异议登记部门是哪个?


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如下: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三、异议登记申请的主体是什么?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四、为什么要设立异议登记?


1、当事人存在申请不实现象

房产是不动产,不仅是人类生存、活动的场所,而且价值巨大、具有保值、升值等特性。为获取、占有房产,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书证,向登记机构提交错误、虚假的登记材料,取得房产。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原有的管理职权发生相应变化。

2、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模式无法确保每份登记簿的准确性

房屋登记中由于登记机构审查职权和能力有限,不可能确保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房屋登记材料都真实、合法,如对买卖合同的签名真实性发生纠纷,就需要凭借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来核实,登记机构无能力来鉴定真假。登记机构目前普遍采用的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符合现实法律的操作模式。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与登记簿进行的一致性比对,登记材料之间是否具备关联性,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至于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若有疑问,登记机构可通过询问、实地查看、公告等方式进行审核。但无论怎样的方式,只能尽到程序上的审核,无法保证实体上的完全真实合法。因此登记簿记载有误难以避免。

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需一定的时间

在房屋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存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防止在这段时间内,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恶意转让房产,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一种新的登记制度来适应。

综上所述,以上种种原因,都表明需要设立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适应这类纠纷的处理。而异议登记制度就是适应登记发展需要,解决困惑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房子购买后一般都要在房地产部门做个登记,但是有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房屋登记的信息有误或者申请不实的问题,遇到这种问题被侵害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处理纠纷,从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物权保护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纠纷的保护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权利人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综上所述,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为公力救济,物权保护的纠纷的时效一般是三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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