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异议登记部门是?财产损失赔偿合法方案🌟

2025-09-24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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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有什么规定?

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也可以理解为债权请求权。,侵权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因为合同消灭而复归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合同给付,也因为欠缺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如果履行的内容是物且原物尚存,债务人自可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如果履行内容不是物、原物消灭或破损,债务人主张的即应当是债权请求权,如不当得利等。恢复原状就应当意指实体形态的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才是指向价值形态的恢复,所以恢复原状主要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当然也不妨笼统理解为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

二、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应分别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1、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而言,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因侵权行为造成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状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不同的物,物权设立的方式不一样。


一、房地产异议登记部门是哪个?


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如下: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三、异议登记申请的主体是什么?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四、为什么要设立异议登记?


1、当事人存在申请不实现象

房产是不动产,不仅是人类生存、活动的场所,而且价值巨大、具有保值、升值等特性。为获取、占有房产,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书证,向登记机构提交错误、虚假的登记材料,取得房产。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原有的管理职权发生相应变化。

2、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模式无法确保每份登记簿的准确性

房屋登记中由于登记机构审查职权和能力有限,不可能确保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房屋登记材料都真实、合法,如对买卖合同的签名真实性发生纠纷,就需要凭借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来核实,登记机构无能力来鉴定真假。登记机构目前普遍采用的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符合现实法律的操作模式。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与登记簿进行的一致性比对,登记材料之间是否具备关联性,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至于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若有疑问,登记机构可通过询问、实地查看、公告等方式进行审核。但无论怎样的方式,只能尽到程序上的审核,无法保证实体上的完全真实合法。因此登记簿记载有误难以避免。

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需一定的时间

在房屋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存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防止在这段时间内,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恶意转让房产,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一种新的登记制度来适应。

综上所述,以上种种原因,都表明需要设立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适应这类纠纷的处理。而异议登记制度就是适应登记发展需要,解决困惑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房子购买后一般都要在房地产部门做个登记,但是有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房屋登记的信息有误或者申请不实的问题,遇到这种问题被侵害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处理纠纷,从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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