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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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当事人包括哪几种人?
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让渡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人,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2、受托人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除了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之外,不享有信托财产所带来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与委托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不能担任受托人,因为受托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色责任和义务。
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为取得的信托收益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理论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在实际中,出于防止洗钱和行贿受贿的可能,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以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为佳。
二、信托当事人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不是同一信托受益人的,称为他益信托,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的,称为混合益信托,是唯一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
一般来说,民事信托的委托人是一个人,受托人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受益人没有限制。而在我国融资型信托中,一般为自益信托,且委托人有多个,受托人只有一个。
三、信托客体指的是什么?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3)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4)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5)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信托就是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成立的一种委托关系,以财产管理为主要行为,目的就是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当事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他们在信托关系中各有相应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信托的设立条件都是些什么?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二、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以何种形式设立信托,除我国以外,各国信托法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就是说,委托人设立信托,原则上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设立一些特殊的信托或者以特殊财产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设立信托的形式,英美信托法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理论上说,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契据、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行为等方式设立信托,甚至委托人的一句话、一个便条、一个行为,都可以有效的设立一项信托。不过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承认以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遗嘱等形式设立信托。韩国信托法虽不承认委托人以行为设立信托,但也未限定信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过,有关法律对设立特定的信托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以及设立特定的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惟有我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采取要式主义。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就是将信托合同规定为一种绝对要式合同。
三、信托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
4、书面形式。
成立信托公司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是在注册资本上,比成立其他公司要高出很多,而且必须是实缴金额而非认缴。这是因为信托公司的业务与收益人的利益相互挂钩的,是在法律上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避免受益人的财产受到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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