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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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还彩礼的规定有什么?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彩礼返还的。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二、怎么解决彩礼钱的归属问题?
1、属于女方父母
彩礼钱有两种给法,一种是给女方本人,还有一种是给女方父母,如果彩礼钱是给女方父母的话,那么归属权就属于女方父母。
2、属于女方个人
我们刚刚说到彩礼除了给女方父母以外,也可能是给女方个人,如果是尚未领证的时候送给女方个人的话,那就是属 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属于夫妻双方
也有一种情况,彩礼是属于夫妻双方的,那就是给彩礼的时候,新人已经领证了,已经领证了那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内所得就是双方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在给彩礼的时候明确说明了是赠与女方的,那也可以算女方私产。
归还彩礼满足三个条件,法院会支持,彩礼的归属问题有三个方面,首先彩礼可以属于女方父母,如果彩礼钱是给女方父母的,那么属于女方父母;其次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的,最后彩礼钱也可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给付彩礼时已经领取结婚证,那么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一、民间对彩礼的定义是什么?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男方付给女方的财物。彩礼也叫聘礼,结婚购买三金当做聘礼是非常常见的。彩礼这一习俗的历史非常悠久,在我国古代婚姻缔结需要经过问名、纳吉、纳采、请期、亲迎这六个程序,其中纳采就是指彩礼。彩礼在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有一些地区的天价彩礼引起了全国的注意,这种风气应当得到抑制。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二、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的表现方式
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称作“回礼”。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彩礼的基础上增添多倍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称为“嫁妆”。
现代: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
彩礼是男方在婚前为女方出的聘礼,对于出多少彩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退还彩礼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退还的条件,女方就应该将彩礼退还,如果才退还的时候遇到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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