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租房合同高空坠物约定合法吗?
租房合同高空坠物约定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伤人如何赔偿?
第一,因造成了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三、如何应对高空坠物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掉落的不仅有高层建筑的外墙刮大风时吹落的花盆,还有一些不讲社会公德的人扔下来的烟头、烟灰缸、生活垃圾等,甚至还发生了多起有人跳楼自杀正好砸中楼下行人而致死的事例,令人扼腕叹息。
1、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
2、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
3、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的警示牌。加强小区保安巡视,为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一旦发生意外,有助于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4、大风下雨的天气出门时,一定要注意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如路边高层建筑物的窗户、吊顶、空调外机、招牌等。
5、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作业期间相关部门应尽到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的责任。
6、行人在马路上,要警惕高架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等原因,会导致广告牌倒塌坠落。
可以看出,租房合同高空坠物约定其实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使在租房合同当中约定了此条款。
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只要自己能够做到杜绝从高空抛物,即使真的发生了高空坠落物,导致他人受伤害的这种情况,只要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最高检高空坠物难以确定责任人怎么处理
高空坠物难以确定责任人的,作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院会利用举证责任制度对可能进行高空坠物的人来进行相应的审判然后做出相应的结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确定的侵权人,高空坠物无法确定责任人可以由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现实中要求全部使用建筑物的人承担补偿责任,通常会遭受谩骂与骚扰,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执行难度大,加上先行该法规争议较大,所以在处理该问题的时候建议能找个高空抛物伤人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商量下该如何应对。
举证责任,我国民法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只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的情形。过错认定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无须提供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据,而由加害人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加害人须提出其不承担责任的无过错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即指定其有过错,并因而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高空坠物无法确定责任人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举证责任的,有的时候确实无法找到正确的肇事人,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是可以在向法院提供帮助,法院会利用举证责任制度对可能进行高空坠物的人来进行相应的审判然后做出相应的结果。
二、司法解释高空坠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
高空坠物如果找不到确定的侵权人,法院可以根据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找到了确定的加害人,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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