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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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责任人,那么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时候,就属于特殊侵权。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考坠物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产生高空坠物的原因可能是认为的抛物,也可能是建筑物本身因年久失修导致的外体附加物体脱落导致的。第一责任人的确定一直是这类纠纷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因此可能会按照一般侵权来处理,也可能按照特殊侵权行为来处理。
一、写字楼高空坠物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小孩高空抛物砸到人怎么办
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人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
对于实际使用人,主要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另外,这个主要是在建筑物发生脱落等情况时,受害人即可以通过这个方式确定加害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即谁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谁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现在确定小孩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且给地面上的人造成损害的,那么该小孩需要为此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过该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将由其监护人承担。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以下的分类: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要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上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实际中经常遇见一些高空抛物事件,在不能断定谁是责任人时,那么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将会确定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责任人。
确定小孩高空抛物砸伤人后,其监护人将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主张额外收益。另外,高空抛物致损的赔偿中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空坠物的行为是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受到重大的威胁,只要造成他人伤害,那么对于侵权人必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所以, 在发生事故之后就一定要及时的确定侵权者,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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