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民事审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源于宪法和法律,是管理国民、治理社会的权力。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权力都是源自国民的权力,国家设定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这样民事审判权自然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力得以实现。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力,其并不仅仅意味着谴责和惩罚、打击,更多的时候,它是指审慎、周密、详细地做出判断。在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日趋多元化的当今社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运行不能无限的延伸和扩张,而是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运行,遵循民事裁判标准,有所为,有所不为,树立过犹不及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正确处理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恰如其分、恰到好处的行使民事审判权。
1、立案决定权
2、调查证据权
3、诉讼指挥权
4、释明权
5、特定事项决定权
6、民事裁判权
二、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1、民事审判权主题的唯一性
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3、民事审判对象的特定性
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
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
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三、民事审判权的属性
1、民事审判权之谦抑性民事审判权应当具备谦抑性之基本属性,民事审判权应当以谦抑性为基准划定权力运行的必要边界。主要表现为审判权能的限定性、解纷范围的有限性、程序控制的相对性等等。
2、民事审判权之能动性缺乏能动性的民事审判权可能导致诉权保障缺位、审判权运行僵化和司法社会功能的部分缺失,民事审判权的运行应当以能动性为方法,以消弭极端谦抑带来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法律解释的能动性、解纷机制的导引性、争议内容的裁量性等等。
最后,民事审判权侧重的主题是民事纷争,而且民事审判权还具有被动性和特定性等法律特性。民事审判权属于国家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主要强调主权是民,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普通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随着我国的社会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诉讼程序也是越来越完善的,对于不同的案件的处理规定也是越来越详细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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