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民事执行多长时间有效期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法院执行期限是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严格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
其中第一条究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二、民事执行的特殊情况如何应对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应当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同意立案执行,会将执行卷转交给执行局,执行局会在接到卷宗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给其规定履行义务期限。如果其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执行局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以防其转移财产。
如果对方提供担保财产,并承诺什么时候履行,如果同意对方做法;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执行局会同意当事人的意向。如果对方在承诺期限内没履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可以执结向执行局反应,执行局会强制执行。
查封对方单位帐户,冻结帐户资金,划拨帐户现金,或扣押对方其他财产,都无需掏钱,都是法院执行局干的。
最后,在民事执行的六个月期限内,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反馈,法院会根据情况的特殊性判断是否要延长期限。
法院发现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定要追加。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及其程序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对在不同审判程序中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后的程序处理问题。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十分的复杂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需要与他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形的时候,是需要注意遵循法定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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