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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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管辖权法院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XX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X诉被告王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受原告黄X的委托,XX省平江县**法律服务所接受原告黄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展开了必要的调查,并充分参与了本案的庭审举证和质证,我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现我就本案发表于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充分听取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于20XX年所订立的《合作协议书》其实质是一份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经查,原、被告于20XX年所订立的《合作协议书》中所指称的“整个项目”实际上就是被告持有25%股份的江西XX有限公司,被告转出给原告的5%的股份即被告所持的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该《合作协议书》实质上就是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二、原、被告所订立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然而,该股份转让合同仅有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的被告签字,并无其他股东签字同意。事实上,该公司也并未因原、被告签订该合同而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份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被告应当立即返还原告向其交付的30000元股份转让金。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基于该合同获取了原告交付的30000元股份转让金,被告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在订立该合同时及签订该合同后存在欺诈行为。
1、被告明明系向原告转让公司股份,却谎称什么“整个项目”的股份。
2、被告声称其拥有整个项目25%股份,却未向原告出具任何证据。
3、被告转让股金作价十万,却未向原告提供其作价十万的依据何在。
4、既然合同规定原告占有“整个项目”经营利润的5%,又何以在另一条规定被告分红40%利润,岂非原告实际仅有占有利润为3%的权利?
5、合同订立后,被告何以不让其他股东知道并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6、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取消该合同,被告不仅不予理会,反而一再向要求原告再付给其70000元股份转让金。
凡此种种足以表明,被告是借转让股份之名,行骗取原告资金之实。被告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我的第一轮代理意见完毕,谢谢法庭。
XX省平江县**法律服务所周**
二〇XX年X月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确认股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前提一定要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只有法院认定清楚,那么才会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多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证据齐全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确认合同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
(一)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100元。
依据是:《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二)如果房屋权属确认后、分割房产时:属于涉及财产案件,应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
3、诉讼分为三类:一是给付之诉;二是确认之诉;三是变更之诉.侵权案件虽也有属于确认之诉,但因为涉及侵权赔偿的给付问题,《诉讼费交纳办法》特别规定为涉财案件,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但房屋仅是权属确认时,应不属于涉及财产给付的财产案件。
由此可见,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既要求返还财产又要求赔偿损失的,以当事人的请求为争议标的,分别计算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它对非财产案件和财产案件进行了划分,但没有按照确认诉讼、支付诉讼和变更诉讼进行分类。 这样,在实践中,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收费,确实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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