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二级伤残赔偿标准🔍连云港赔偿标准🌟】📝

2025-09-22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原告:朱某,男,1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朱某某,女,1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系电话:********。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曾*;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陆*陆**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区*运集团**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站(以下简称"*运集团**总站")***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区支队公交(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运集团**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年9月23日,于20**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自20**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并在**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运集团**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分公司"是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运集团**总站"是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好的话,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一般在写起诉状时就需要把诉讼的请求,以及还有诉讼的事实全部的注明清楚,同时再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保障到胜诉的权利。


一、鞍山交通事故二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标准如下:

1、医药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实计算。

5、住宿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6、营养费

康复所必须的营养费用,应有医嘱或者鉴定结论支持。

二、交通事故中的免赔事项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以及相关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赔:

1、没有有效驾驶证的(包括行驶证、驾驶证没有年检的);

2、酒后驾驶的;

3、无证驾驶的;

4、驾驶员**、被药物麻醉后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

5、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符的;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的。

6、另外,由于地震造成的损失,精神上的损失,修车期间的损失,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单独的零部件损坏或丢失,没有经过保险人定损自己报修的,放弃承担全责的肇事人的,拖带没有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出现交通事故时,司机处于酒后驾车状态;其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人员**或者被药物麻醉之后驾驶车辆;司机是无证驾驶的状态;驾驶的车辆没有行驶证或保险标志的,都在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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