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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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来说继承纠纷答辩状如何写
答辩人: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某地方。身份证号码1234。
答辩人因某某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17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民法典》中如何保障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来讲,只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不能力、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自愿赠与他人,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确认后,该赠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代表赠与人无偿将财产分给受偿人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如果是对救灾、扶贫和助残等公益事项进行了相关的赠与,赠与人则不能进行撤销该次赠与。如果不属于该情况的话,一旦赠与人不想赠与的话,可以进行撤销该次赠与。
一、不得继承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遗产或者说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著作权中署名权;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身份为客体的,如受遗赠人先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需重新申请;
4.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
5、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与房屋一同转移,但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6、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比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7.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受赠人自赠与合同生效时起,即享有相应权利,因此,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8.商业保险金的继承: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继承,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9.抚恤金,被继承人生前给付本人的抚恤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案例中给家属的死亡抚恤金是不可以继承的;
10.死亡赔偿金:用于安抚死者家属,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11.股权:《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在有数个继承人,且继承人均愿意持有股权,而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所有继承人能否成为股东,对此法律未明确规定;
12.复员、专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的继承: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可以继承,但复员费,转业费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一本情况下,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计算,医疗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遗产继承中,比较麻烦的就是夫妻一方去世,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根据规定,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共同财产在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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