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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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要怎么分割
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而**并不在此列,所以即便因为一方**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也与普通的离婚并没有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人员可以强行离婚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强制戒毒人员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另外,向被强制戒毒人员是可以起诉离婚,由原告依据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婚内一方的**行为仅仅是作为过错行为处理。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以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事关共同财产分割的话,原则上来说因为**导致离婚的,并不会影响到财产的分割,即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没有区别。
一、离婚小产权房怎么处理
1、小产权房是“房”, 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属性,它与大产权房屋的使用性是一样的。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就是房屋,对该财产法院不分割显然不会定纷止争。
2、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也就是没有物权,但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时应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也不是按照有物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物权价格来分。但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要房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
3、小产权房屋的分割仅限于共同所有人,不具有对世权。在一些离婚、共有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论证房屋的性质,明确说明分割的是财产权,且财产权益仅限于相对人,不具有对世权,避免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不能协商确定房屋归属时怎么办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小产权房”,因为到目前为止政策及法律是不予认可的,则不能写房屋的权属是归哪一方所有,只能写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而且,对离婚案件中,因为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注明如该房屋能办理产权登记,则另一方协助居住使用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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