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上诉可以拖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二、上诉中拖延时间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通常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想延长审理时间,现只正对几种常见的方式分析如下:
(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上诉
管辖权异议是拖延诉讼时间的常用方式,通常可以延长1-2个月。
优点是可以确定实现目的,因为管辖权异议有法定的审理程序,法官必须等待管辖权案件审理二审完毕后,才可进行案件的事实审理。
缺点是如果是恶意拖延,通常管辖权一审法院会驳回,二审法院也会驳回,最终还是原一审法官审理,容易给法官造成不好印象,后续事实审理不利。
(二)申请回避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通常可以延长15天-30天。
优点是可以确定实现目的,因为申请回避是法定权利,在开庭时申请回避,法官应当暂停审理,法院在3日内决定是否回避,收到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复议一次,法院复议决定在3日内作出。
缺点与管辖权异议类似,如果是单纯拖延时间,最终回避申请不成立,还是由原审法官审理,容易给法官造成反感,影响后续审理。
(三)申请延期举证
通常情况下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是简易审理15日、普通审理30日。经过计算,本案的举证期限到7月14日,如果因收集证据需要,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如果法院允许,可以延长15日左右。
优点:由于收集证据需要,申请延期,不会导致法官反感。
缺点:是否准许需要法官批准。
(四)提起反诉
如果由于原告的加害行为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我方证据充分,可以提起反诉。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法院提起反诉,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需要将《反诉状》送达原告,并给与原告15日的举证期限,这样原定的开庭时间急需要往后延续。
优点:既可以有利抗辩对方的诉请数额,又可以实现延期20-30日。
缺点:如果反诉证据不足,最终会被驳回,并且损失诉讼费用。
(五)假意调解,实则拖延时间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本案审限应该在9月22日截止。由于本案开庭时间定为7月31日,所以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判应该在判决后15日左右。如果同意调解,以回去做当事人工作为由,拖延时间,如果最终无法调解成功,再要求法院判决。
优点:法官通常愿意调解结案。
缺点:通常只能在审限内调解,无法突破审限的限制,而且如果一方明确不调解,法官只能判决。
通常情况下,上诉时限可以拖延三个月。根据上诉案件类型的不同,还有进一步的细分。拖延上诉时限,实际上是我们在上诉过程中十分常用的一个方法。
一、简易程序反诉一定要转化普通程序吗
不一定,原告起诉,被告反诉合并审理,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不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中一但事情复杂由合议庭裁定是否转为普通程序。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一)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三)非诉程序
(四)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六)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七)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九)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
三、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的情况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四)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五、行政简易程序的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六、合议庭的内涵和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最后,简易程序反诉是不一定要转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等行为,立即给予审理,可以避免浪费人力物力等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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